关于严禁以编印书刊为名打领导和领导机关旗号到基层拉广告找赞助的通知
桂政办发 [2000] 4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有人以编印书刊为名打着自治区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旗号,到基层单位和企业搞采编,拉广告,找赞助,严重损害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自治区领导的声誉,也加重了基层单位和企业的负担,社会影响很不好。为制止类似不良行为,减轻基层单位和企业的负担,维护政府的形象和领导的声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组织编写、出版、发行的书刊,其编写、出版、发行费用原则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如需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采编方面予以协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以正式公函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 社会团体和个人编写、出版、发行书刊,按照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需要有关单位提供协作和支持的,应自行联系和商谈。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自治区领导的名义要求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接待、赞助,强行要求征订和拉广告。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为所编书刊题字、题词或作序,不能视同领导者对上述行为的认可而冒用其名义要求单位接待、赞助、征订和做广告。违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 各地、各部门、社会团体,凡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字和作序的,要行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各部门、社会团体,不得直接找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字和作序。
四、 各地、各部门遇到本单位要求提供采编协作、征订等情况时,对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正式公函的,要先与出示公函的单位和部门直接联系,确认后再按要求配合办理。对团体和个人提出的要求事项,应自主决定;对没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函或介绍信而自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到有关单位活动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确认是假冒领导及领导机关名义行骗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